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5   
標 題 教會對社會與經濟方面的權威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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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O] 但在解釋這些(社會與經濟)問題以前,該把良十三世明朗堅定的原則,先予以確定:在社會與經濟問題上,我們具有以至高權威判斷的職權。(1)誠然,教會職權的領域,非在引導人們,僅僅嚮往轉眼即逝的暫福,忘卻在引領他們追求永遠的真福;而且,無正當理由而忙於俗務,教會反認此為錯誤。(2)可是它決不能放棄天主所賦予的職責,即在一切有關道德規律的事件上,教會當行使其職權;但在技術方面,它不是專家,也沒有這樣的使命;但我們該保衛天主所交付我們的真理,對一般的道德規律,我們負有宣揚、解釋、勸勉、督促人們予以遵守的重大責任。所以無論社會或經濟問題,凡與道德規律有關的,都該服從我們至高的裁判。

雖然,經濟學和道德規律,各在自己的範圍內,應用各自的原則,但說經濟和道德,是截然兩件事,各不相關,那是錯誤的。

   
註 釋

*教宗為紀念良十三所頒發的『新事』(Rerum novarum)通牒四十週年,以重伸該通過的各項原則(AAS 23 (1931)190ss)。中文譯本--節錄《論社會問題》,沈鼎臣與同文都合譯,安道社出版78-107頁)。

*(1)Cf. Rerum Nov. N.13.Ass 23(1890 91)647 Leo XIII Acta[Rom]11 107

*(2)Pius XI Litt.ency.」Ubi arcano」23 12 1922 )Aas 14 [1922]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6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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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 …首先應認為確切不移的,是:無論良十三世,或是那些在教會領導和指示下施教的神學家,不否認或懷疑,所有權的雙重性質,即那關於個人的,名之為個人性的,那關於公益的,則名之為社會性的。他們常常異口同聲的斷言:私人所有權是由於(人)性,更好說是由於造物主自己賦予人類,使人們藉以供應自己及家庭的需要,而達到祂為人類大家庭的使用而創造財富的目的。但這一切,除非人遵守正直確定的秩序,那是無法辦到的。

因此,人該謹慎留意那可能觸到的雙重暗礁;因為如果財產權的社會性質及其公共性質,一經否認或予以縮小,則人必倒向或靠攏那普通所謂的個人主義;同樣,財產權的私有,及其個人性質,一旦受到擯棄或受到削弱,則人必趨向集體主義,或至少會受其謬論的污染……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Cf. Rerum Nov. N.13.Ass 23(1890 91)647 Leo XIII Acta[Rom]11 107

*(2)Pius XI Litt.ency.」Ubi arcano」23 12 1922 )Aas 14 [1922]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7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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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有權的責任]-既然關於所有權及其附帶的責任,起了爭論,我們就該擬定一個範圍,把良十三世所宣佈的「私產權有別於財產的使用權」一點作為先天的根據,聖善地尊重私產權的劃分,不准越出自己的私產權,而侵犯他人的權利,乃是所謂交換正義的昭告;至於業主應善用其財產權,那是屬於另一種德行,也是「法律無權強承」的責任,也絕不屬於交換正義的範圍。(見「新事」通牒二十二節)。因此,有些人宣言:財產所有權,自行消滅或應被裁撒,那更是違反真理的說法…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8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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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國家對私產權的權力]-的確,從我們所說的,所有權的個人性與社會性上,可以推知人們在這個問題上,不該專顧自己的私利,還該兼顧公共的福利。環境要求時,且在自然律法沒有清楚的規定時,國家當局,便能分別規定這些責任。因此,國家在考慮了共公利益真正的需要而注意到自然律與神律的指示後,得慎重地規定:私產所有人,在自己私產的使用上,什麼是許可的,什麼是不許可的。良十三世,也曾明智地說過:「人類可由自己的勤勉和民眾公認的準則來劃分清楚」(「新事」通牒N.7.)……但很明顯的,國家不能專橫地行使其職權。財產私有財產繼承的自然權利,該永恒地予以保持完整,而不該予以侵犯,更不能把它廢除。「因為人類先於國家」,而且「無論在思想上,或在事實上,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先於國家的組成」[見新事通牒N.7.與N.10]。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9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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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關於多餘收益的責任]-除了寬裕合宜的生活供應外,所不再需要的多餘收益,不能完全讓人任意揮霍;相反的,聖經及教父,常以最明朗的言詞,懇摯地指示富人,應遵守慷慨大方、樂善好施、興辦善舉的嚴重訓誡。

把豐富的多收益,用於興辦那使勞工有更多機會的賺錢事業,只要這些事業,志在謀致真正有益的生產,便可算是光明的與適合時代需求的,且具有慷慨之德的事業。這理論,是從天使博士-聖多瑪斯-的原則中,推論出來的。[見神學綱要,二之二,一三四題]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0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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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所有權的名義]-最初的所有權,是由佔領無主的事物,或由勤勉,也可說由於施工而獲致。這可從歷代傳統以及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理論,予以證明。不管有人提出任何反對,佔領無主事物,總是無損於任何人的權利,至於人用自己的名義,來勤勉操作,若人以此行動,使事物有了新的形式,或增長了它的價值,則僅此一點,已夠把所有的成果,判歸那勤勉操作的人了。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1   
標 題 論資本與勞力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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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的性質,則迥然不同,因它受人雇用,在他人的資本上工作。對於勞力,良十三世的說的話,非常切合。他說:「國家的財富,完全是由工人的勞力而產生出來的」(新事通牒N.27)……因此,除了在自己的資本上,實施自己的勞力者以外,其他凡用別人的勞力,或用別人的資本者,應該互相聯合,因為二者缺一,就什麼也不能完成……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2   
標 題 論資本與勞力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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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配的原則]-…勞資雙方,應該接受我們前任的忠告,即:「土地雖已分給私人,但仍供大眾公用」(新事通牒N.7)…因此,那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的財富,應該依照良十三世所贊許的,在顧及大眾公共利益的條件下,被分配給各個人以及人類的各階層;換言之: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應該受到保障。憑這種社會正義律令,任何階級,不得拒絕另階級,分享所得的利益。因此,若有錢階級毫無顧忌的把全部利益,據為己有而使工人一無所得,並認為這在處理自己的財產上,是一種正當的措施,那是違反社會正義的律令。但若工人為了公道,嚴重地受到損害而燃起怒火,並太傾向於爭回他們所承認的唯一權利,要求凡他們手工所造成的利益,都該歸於他們,因而對一切不因勞動而獲致的收益或生產,不管任何種類,也不拘在人類共存上有何貢獻,一概加以攻擊,並主張予以廢除,而其唯一理由,便是因為它們是不勞而獲的,那麼,這樣行事的工人,也同樣違反了社會正義的律令。

更有甚者,他們在這樣的主張上,愚蠢而不當地濫用聖保祿宗徒的話,說:「誰若不願意工作,他就不應當吃飯」(得後3/10)。因為宗徒的這句話,是指那些能夠工作,也應該工作而不願工作的人們。宗徒也教訓我們,應勤勉地利用時間,以及體力和精力,俾能照應自己,而不致加重他人的負擔。但宗徒決不說,勞工是謀衣食,求生產的唯一名義…(參閱:得後3/8-10)。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3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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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工資就本質而論,並不是不公道的]-首先應注意的是:有些人宣稱,勞工契約在本質上,是不公道的,因此社團契約,應取而代之;他們這樣的說法,非常不合理的,且對我們前任教宗,形成惡意的誹謗;蓋他的通牒(或譯通諭),不但承認這種「工資契約」(Salariatum),而且還長篇大論的指出這種契約,應該迎合公道的標準。(De Salariatu cf. Rer. Nov. N.34)。

在目前人類社會生活狀況下,如果社團契約,在其可能範圍內,對勞工契約加以某種調節,則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推崇的,因為人們已開始多方試用上述社團契約,使勞資雙方,都能獲致不少利益,這樣,工人和職員們,成為股東和經理的夥伴,或可分享一份盈利。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4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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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公平比率]-公資的公平比率,不但憑一個因素,而該憑多數的因素來予以計算。良十三世已用這些話予以說明。他說:「要確定公道的工資,還有許多問題,應加以考慮」。(新事通牒N.17)。

-勞動的個人性及其社會性-

我們應注意:凡是勞動,尤其是由人雇用的勞動,正如財產一樣,除了本人的或說個人的性質以外,還有一種社會性質;這是不難瞭解的,因為除非真正存在著一個社會性的有機團體,除非勞動操作,能受到社會在法律的保護,除非各種唇齒相依的職業,能彼此互相融洽,互相輔助,更重要的,除非智力、資本、勞動三者聯合起來,共成一體,則人類的能力,便無從產生碩果。因此,若把勞動的社會性及其個人性,置諸腦後,那就不能公道地衡量其價值,也不能予以公平的報酬了。

[應予顧全的三點]-從人類勞動的本質裡所含雙重內在的特性,產生了調整和釐定工資的重要結論:(1)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 下接3735-373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5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a.工人及其家庭的瞻養)-第一點,給予工人的工資,應相等於他自己及其家屬的瞻養(見「聖潔婚姻」通牒一二三節)。有些家庭的其他成員,也各盡自己的能力,共同操勞,補助全家日常的開支;這原也是合理的,尤其在農村家庭和手藝人,以及小商人的許多家庭中,都可見到這樣的情形;但濫用稚齡兒童和力弱的婦女勞力,那就不合理了。特別是家庭主婦,應該在家裡,或住宅的周圍,操勞井臼,料理家務。最壞的,也最該竭力予以掃除的時弊是:家庭主婦為了丈夫工資的微薄,被迫放棄家務,尤其是放棄教育子女的天責,而走出家園,去幹賺錢的手藝。所以我們必須竭力倡導,使家長獲得相當豐厚的工資,能適當地供應全家的普通要需。也許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中,不能隨時實現這種辦法,但社會正義要求,即予以倡導調整,使每個成年工人,都能獲得那樣的工資…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6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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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b.應顧及工廠企業的經濟情況)-(第二點)-在調整工資上,還得注意(工廠)企業及其業主的(經濟)情況。因為誰若要求過高的和企業不能負擔的工資,而導致企業破產,並連帶的還使工人遭殃,那是不公道的。但若企業因著疏忽而進行遲緩,或因忽略技術以及經濟的發展而導致獲利不厚,那就不能被認為一個減低工人工資的正當理由。若企業本身的經濟力,到了不足支付工人公平工資的地步,或為不公道的負擔所壓迫,或不得不以低於公道價格,出售產品,那麼,那些擾亂企業的人們,正是罪大惡極的。因為正是他們剝奪了工人的正當工資,使工人困於急需,不得不接受那些低於公道的工資了。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7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c.工資應不妨礙公共福利)-(第三點)-最後,工資的調整,受著公共經濟的節制。以前我們業已申述過:工人和職員們,若把供日常需要以外所餘的工資,積蓄起來,逐漸積成一個小小的資產,那麼,他們對於公共福利,大有貢獻。還有很重要,很該予以注意的一點:即在我們時代裡,最要緊的,是使那些能夠工作而且也願意工作的人們,都有工作的機會…

所以誰若為了自己的私利,過份壓低或過份抬高工資,而把公共利益,置諸腦後,那是不合社會正義的。蓋社會正義的要求,是:盡其可能,在人心意與志趣的融合下,把工資訂得如此,使更多人,能出賃他們的勞力,而獲得相稱於維持生活的利益。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8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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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三]-這是真實的,歷史也清楚地予以証明了:由於環境的變遷,以前由小組織即可完成的許多事,如今卻非由大組織(大機構)來完成不可。但這正如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所能完成的事,從他們手裡奪過來,交給團體去幹,那是不合理的;同樣,那較小與較低的團體所能勝任的事,讓給那較大較高級的團體去作,這也是不公道的;同時,這對正當秩序,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這是一條屹立在社會哲學上極重要的,不可動搖的,也是不能變更的原則;因為國家的一切行政,因它本身的意義和性質,應該輔導社會機構中的每一個肢體,決不能予以摧毀和淘汰…

因此,政府當局,應該全心深信:在各種組織之閒,越是完美地保持等級的秩序,遵循輔導原則,則國家的權威和效能,也越是尊嚴,越是卓越,而國家本身,也越是幸福,越是安樂。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9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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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四〕-〔階級的和諧〕-〔剷除階級鬥爭〕-…現在的事態是這樣的:人們雇用和出賃勞力。而在所謂勞動的市場上,分成兩派,或說分成兩支隊伍;這兩支隊伍的鬥爭,把勞動市場,變成互相敵對的陣線,與劇烈交攻的戰場。誰都知道:這是驅策全人類走向毀滅邊緣的極大禍害,應迅速予以補救才是。

但是完善的救治,非先從中剷除敵對情緒,改組社會機構不為功:正如聯合鄰近居民,組成一個城市,那是自然的趨勢,同樣,致力於同一手藝成同一職業的人地(不管他們在經濟或其它方面,有何差別)-大家建立一個協會,或一個某社團,這也是自然的趨勢。這些享有本身固有權利的社團,雖沒有國家那麼重要,但許多人,都慣稱之為自然團體…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0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二零五〕-結社(團)的自由-正如城市居民,往往為了各種不同的目的,組織各種社團,每個人都有參加或不參加的自由權;同樣,操同一職業的人們,為了要達到他們在職業上的目的,也可在他們之間,組織同樣的自由團職:人類的自由權,不僅在乎組織私人性質的團體,而且,他們也有權自由選擇他們認為可以達到其它團體的預定且的的方式和法規。(cf, Rer. Nov. N. 42)同樣,我們應該肯定: 每人也有權利自由建立那超越他們職業範圍的團體。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1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應恢復經濟的領導原則〕-還有跟前面極有關係的一點,應予以注意:正如人類社會的統一,不能建立在階級鬥爭上;同樣,真正的經濟秩序,也不能放任各國勢力的自由競爭:自由競爭,雖在某種範圍內,也許是正當而有益的,但決不能領導經濟制度;這一點,僅就邪惡的個人主義精神的臆說實現以來所生發生的事件,便足夠予以証明了;近來取代自由競爭的經濟獨霸,更不能負起領導責任,因為鹵莽的暴力和激烈的活動,如要使它有益於人類,便該使它受強力的約束的謹慎的管制;但約束和管制,不能由它本身來實施;所以必須尋找更卓越更尊嚴的原則,來堅決地,嚴厲地予以制裁。這些原則,無疑的是:社會正義與社會友愛…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2   
標 題 論社會主義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二一五〕:我們本著慈父的關懷…特別闡明如下:社會主義,或就它的學說而論,或就歷史事實而論,或就它的活動而論,如果仍然是社會主義,雖然在我們所指出的事件上,已向真理和公義遷就了一些,但與天主教的教理,仍然是不能符合的,因為它對社會的看法,與天主教的真理,是完全相反的。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3   
標 題 論社會主義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社會主義與基督教教義,完全杆格不入的]-因為依照天主教(基督宗教)的教義,人類生存於世,具有社會的天性,為使他在社會中,在天主安排的權威下生活著,應盡力培養並發展他的天賦,來讚美光榮他的創造者,並該誠實地善盡他的工藝或別種職業的責任,使能獲享現世和身後永恒的福樂。

社會主義則不然,它對此個人和社會的最高目的,或茫然無知,或漠然不顧; 它祗以為人類社會的建立,專以單純的物質利益為目標而已…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4   
標 題 論社會主義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二一六〕 〔公教徒-教友-與社會主義者對立〕社會主義像其他邪說一樣,雖也承認一部份真理。(對於這點,教宗們從來沒有加以否認過)。然而對於人類社會,他們持有與真正的天主教教義水火不相容的一套特殊學說。所謂宗教社會主義,或天主教社會主義,仍是一個矛盾的名詞;因為任何人不能是忠實的天主教徒,同時也是名符其實的社會主義者…

(1)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Lett. Ency. Lux veritatis . 25.Dec. 1931-良十三世論聖母為天主之母時,曾印証過。參閱…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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